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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限。

包括威权和民主,发展的原因,西化还是现代化,政体和经济的关系,大政府和小政府,强国家和弱国家,都涉及到当代政治学最基本的议题。这是现在对于每个国家整体政治秩序和国家能力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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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如何理解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何理解人类群体的集体政治行为?以及如何理解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等。在学科层次上,政治哲学探讨政治的应然状态,亦即什么是最好的政治生活、什么是最善的政治、什么是最好的政府体制等终极性的问题。但这不是我的研究范围。所以,这基本上反映了20世纪和21世纪初期,政治学界对于我们所处的政治世界的认识在逐渐深化,从比较宏观的发展、现代化,逐渐有新制度主义的介入,我们开始考虑政治组织,逐渐我们发觉,在政党、选举这类政治组织之外,还有国家的存在。就是首先,这是直接民主的。

经济观察报:就是经济发展和否定政治上的多元主义是同时发生的? 阎小骏:对。有一个足够有能力的国家,能够维持安定的国内政治环境,对外能够保证这个国家主权,这是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客观条件。例如,当中国人民银行为了防止通货膨胀,会适当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而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增长可能会要求增加货币供应。

[18] 此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独立性也日渐增强,1951 年达成的《美国联邦储备——国库部门的协议》真正使美联储赢得独立制定利率政策权力,美联储事实上已成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美国第四大政府部门 {15}。由此,成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银行,由其统一发放货币,行使货币发行权,承担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帮助和拯救中小银行,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需求。(二) 由宪法性法律来确认中央银行地位 1. 瑞典: 《政府组织法》 尽管瑞典早已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迄今没有一个名为宪法的文件,其基本法是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 《议会法》 组成, 有关中央银行的规定被纳入《政府组织法》。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着手准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 新的《国务院组织法》 在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时应当单独列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1990 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报告。但其在宪法中意外地缺位,这与其现有法律地位是不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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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商业银行各自都有独立的货币发行权,因而市场上流通着各式各样的货币,随着市场的日渐成熟,市场交易逐渐丰富起来,不同样式的货币构成了商品或服务从地区性贸易走向远途贸易 [3]的巨大障碍。……它位于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1982 年宪法在 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与 2004 年修改时,也都没有人提到人民银行入宪问题。

1987 年里根总统提名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但格林斯潘上任后却并没有投桃报李,反而反里根的经济刺激政策而行之,将联邦利率提高了 0. 5 个百分点。中央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是独立的,直接对国民议会负责。但从国内外的制度实践来看,第四部门 或第四种权力 正随着生产社会化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者简介】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反,如果直面国家调节权的存在,并承认中央银行乃行使国家调节权的重要机构之一,不仅能够使权力理论回应现实需要,而且可以保持中央银行必备的独立地位,由其自主地调控经济,为中国经济稳健高速发展确立基本的货币宪法规则。从而在宪法上确立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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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世界上还有瑞典、匈牙利、 斯洛文尼亚、 智利、 秘鲁、 格鲁吉亚等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的地位。[16] 德国拥有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

这既给我们在宪法中安排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提供了范例,也给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地位跻身宪法之中提供了空间。{1}(P. 277) 另外,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是独立发放贷款,当接收的存款被大量用于放贷,尤其是用于长期贷款时就会产生很大的金融风险,由于银行是负债经营,银行的倒闭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混乱。[2]但严格来讲,现代中央银行的出现是根源于早期商业银行自主发行货币、独立开展贷款和结算等业务与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之间的内在矛盾。人民银行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地位是无可争议的。由此可见,中央银行自始就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至今也没有完整地纳入到政府体系之中。其中4 名成员(包括行长,行长还需参议院批准) 由行政权力机构任命,另外 3 名成员由参议院任命。

[19] 2015 年的股市可谓跌宕起伏,惊心动魄,在数月来的股市下跌当中,被股民称为‘央妈的中国人民银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年来前后四次‘双降,分别在 4 月、 5 月、 6 月和 8 月,每次都激起一轮公众讨论。同时,该法第 12 条对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作了专门规定: 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可以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

从笔者查阅到的宪法文本来看,《秘鲁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惟一一部对中央银行的机构性质进行了规定的宪法,该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秘鲁中央储备银行是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类似的故事在老布什、克林顿、 小布什时期均发生过。

议会与政府的这种相互牵制也给瑞典银行的定位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将中央银行定位为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使其和通常的行政机关区别开来。

1920 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明确要求: 凡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显然,因为人民银行需要写入宪法而单独对宪法进行一次修改是不太可能的。在中国这种行政权力绝对的大一统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取得相对独立性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当然1993 年前后的房地产热导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银行信用几乎崩溃所带来的教训也给中央银行独立带来契机。不幸的是,所有银行未必都理解本身的利益。

1978 年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即各部、各委员会的组织和地位,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国务院的时候,依然将中国人民银行纳入进去了{16}(P. 527 - 528)。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率先取得地方独立性的政府机构,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随后,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效仿其独立于地方政府,在省级政府以下实行垂直领导。

[10]所以,独立的中央银行有着重要的控权功能,它有效控制了政府的经济权力,控制执政者为追求个人政绩滥发货币的冲动。2. 德国: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 德国中央银行因为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被迫成为政府筹措战争款的工具,独立性丧失殆尽,战后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银行及货币体系完全崩溃,教训惨重。

例如,2013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实行金融监管,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改革开放以后,1978 年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部、委级机构。实证研究表明,不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经济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普遍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也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在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最好在宪法当中规定中央银行的地位。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一方面,在法律上瑞典银行是议会的下属机构,应当接受议会的监督或领导,但另一方面, 其董事长又是由内阁任命的代表担任,并且瑞典银行的地位是经由《政府组织法》而确立, 将其定位为政府组织似乎也名正言顺。【摘要】中央银行通过不断地演变,已经成为制约政府货币扩张的有效力量,世界晚近宪法中纷纷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予以规定,使其市场调控力获得合法性。

然该法并未明确指出瑞典银行即瑞典的中央银行,但通过第 12 条和 13 条对瑞典银行的地位和权力的规定不难得出这一结论。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在宪法上的独立性在其中央银行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06 年 3 月 30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中央银行法修改案,使国内法与欧共体协议一致,并从制度独立和人员人身独立两方面保证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促其融入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宪法第 86 条规定: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至于是否会出现经济危机,政府首脑一般不太关心: 一是因为其自信会有解决办法; 二是因为是否真的出现并不确定; 三是因为市场有滞后性,他相信不会在其任期内出现经济危机,至于其任期后是否洪水滔天他概不关心。

金布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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